鋼結構房屋的結構體系與結構布置應符合第2.3節的有關要求。鋼結構房屋應盡量采用規則的建筑方案,當采用不規則建筑方案時,應設抗震縫,且縫寬應不小于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的1.5倍。
不超過12層的鋼結構房屋可采用框架結構、框架-支撐結構或其他結構類型;超過12層的鋼結構房屋,8、9度時,宜采用偏心支撐、帶豎縫鋼筋混凝土抗震墻板、內藏鋼支撐鋼筋混凝土墻板或其他消能支撐及筒體結構。
采用框架-支撐結構時,支撐框架在兩個方向的布置均宜基本對稱,支撐框架之間樓蓋的長寬比不宜大于3.不超過12層的鋼結構宜采用支撐,有條件時也可采用偏心支撐等,超過12層的鋼結構采用偏心支撐框架時,頂層可采用支撐。支撐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撐,也可采用人字支撐或單斜桿支撐,不宜采用K形支撐;支撐的軸線應交匯于梁柱構件軸線的交點,確有困難時偏離不應超過支撐桿件寬度,并應計入由此產生的附加彎矩。偏心支撐框架的每根支撐應至少有端與框架梁連接,并在支撐與梁交點和柱之間或同一跨內另一支撐與梁交點之間形成消能梁段。
超過12層的鋼框架-筒體結構,在必要時可設置由筒體外伸臂或外伸臂和周邊桁架組成的加強層。